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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機構管治─分隔頁 機構管治:分隔頁圖片一 機構管治:分隔頁圖片二

機構管治

機構管治: 圖片一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為法定團體,根據《醫院管理局條例》第113章於1990年12月成立,負責管理香港的公立醫院,並透過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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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醫管局大會明白不同持份者期望醫管局在工作表現、問責性及道德操守方面須達最高標準,並確認其奉行機構管治原則的責任與承諾。

醫院管理局大會

根據《醫院管理局條例》,醫管局大會成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命。2015-16年度,大會有28名成員(包括主席),詳情載於附錄1。成員中24人為非公務員、三人為公務員、一人為主要行政人員(醫管局行政總裁)。大會成員不獲額外酬金。

大會每年召開約12次正式會議,如有需要會召開特別會議。在2015-16年度,大會共召開15次會議,審議超過130個項目,涵蓋領導及管理醫管局的重要事宜,包括制訂政策和策略、督導及監管醫院服務與支援設施的規劃、發展和運作、資源管理、風險管理與內部監控、應變準備、管治等。另外在會期之間以傳閱方式通過五份文件,處理緊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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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醫管局的資源運用及服務得到妥善管理,醫管局大會按早前進行的機構管治檢討,持續推行多項加強機構管治的措施。在2015年,醫管局大會在行之有效的制度上,修訂及通過《醫管局組織風險管理政策及策略》,採納全面及劃一的風險管理方式,改善整個機構識別風險及制訂緩減風險策略的程序。在醫管局檢討方面,醫管局大會就落實醫管局檢討督導委員會的建議成立了特別專責小組,從大會層面提供策略指導及監察執行情況。在醫管局大會支持下,醫管局於2015年10月22日發表詳細的行動計劃,指導推行超過100項改善措施。醫管局大會將按照行動計劃的承諾,繼續在領導和管理醫管局方面擔當更主動的角色。

《機構管治守則》(《守則》)制訂適當的架構和程序,確保醫管局有一套穩健的管治和問責框架,為醫管局大會和轄下委員會成員提供指引,以便履行職能及責任。鑒於公眾對公營機構道德誠信的要求不斷提高,醫管局於去年根據香港廉政公署發表的《公共機構成員行為守則範本》中的優良措施,進一步檢視《守則》,力臻完善。

年內,我們為新成員安排了分享會,另舉行參觀機構活動,讓成員得悉公營機構運作的新知和技能,與時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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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轄下的委員會

為協助醫管局大會有效發揮職能及行使職權,大會成立了11個專責委員會,包括審計及風險管理委員會、緊急應變策導委員會、行政委員會、財務委員會、人力資源委員會、資訊科技服務管治委員會、中央投標委員會、醫療服務發展委員會、公眾投訴委員會、職員上訴委員會及支援服務發展委員會。各委員會2015-16年度的成員名單、職權範圍及工作概況載於附錄3

醫院管治委員會

為促進社區參與及加強公立醫院管治,醫管局按《醫院管理局條例》在40間醫院/機構成立了32個醫院管治委員會,詳情載於附錄4。在2015-16年度,32個醫院管治委員會共召開130次會議,審閱醫院行政總監的定期管理報告、監察醫院在運作和財務方面的表現、指導醫院管理政策、參與人力資源及採購工作,以及醫院和社區的夥伴協作活動。醫管局持續推動醫管局大會與醫院管治委員會的連繫和互動,並收集管治委員會對機構各方面的意見,於適當時上呈醫管局總辦事處。

《醫院管治委員會運作手冊》載列醫管局大會和醫院管治委員會多年來採納的各項機構管治原則和措施,為醫院管治委員會成員提供指引,以便履行其職責。醫管局採取了積極措施,加強醫院管治委員會成員在制訂機構政策及策略方面的參與和角色,如實施醫管局檢討督導委員會的建議,以及擬定醫管局《2017至2022年策略計劃》。醫管局亦重新審視,並加以改善醫院管治委員會的自我評核及設定議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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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諮詢委員會

為聽取地區對醫療服務需要的意見,醫管局成立三個區域諮詢委員會。附錄5載有這三個委員會及其成員名單。各區域諮詢委員會每年召開四次會議。

在2015-16年度,三個區域諮詢委員會討論了不同事項,包括落實醫管局檢討督導委員會建議的行動計劃、制訂醫管局《2017至2022年策略計劃》、醫管局藥物名冊管理、冬季流感服務高峰期應對計劃、2014年專科門診病人經驗及服務滿意度調查、醫院的保安管理和洗衣管理,以及醫院認證計劃進度報告。委員會亦獲悉個別聯網的工作計劃進展和目標,以及多項服務改善計劃。

機構管治 機構管治:圖片七 機構管治:圖片六

行政管理

附錄2(b)載有行政管理團隊的名單。各行政人員獲醫管局大會授權管理及執行醫管局的日常事務及運作。為確保管理層可快捷有效地履行職責,大會已清楚列出授予權力、政策及操守準則。大會每年批核由行政人員根據大會所立方針制訂的工作計劃,行政人員亦定期向大會提交進度報告,包括議定的表現指標及工作目標的進度。

根據《醫院管理局條例》賦予的權力,醫管局可釐定所有僱員的薪酬及服務條件。為行政總監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而釐定的薪酬條件,務求能在競爭激烈的人力市場中,吸引、激勵及挽留高質素人才。所有高級行政人員的薪酬,均由醫管局大會的行政委員會考慮及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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