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免病人遲繳或拖欠醫療費用,由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提供的醫療服務,延遲支付該醫療費用須繳付行政費。

任何人士如拖欠醫療費用,包括自費項目、藥費、藥物處理費及用者自付的醫療服務,均須繳付行政費。

第一期行政費
由賬單發出日期起計60天後,徵收欠款額的5%,每張賬單上限為1,000元

第二期行政費
由賬單發出日期起計90天後,徵收欠款額的10%,每張賬單上限為10,000元(不包括未付的第一期行政費)

第一期及第二期行政費總上限為欠款的15%,最高金額為11,000元。 

詳情請參閱憲報 - 行政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