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名冊委員會
 
職權
藥物名冊委員會的職權為: 
一)     管理和檢討藥物名冊,以便為醫管局轄下所有機構提供統一的用藥標準和參考;
二)     每兩年或按藥事管理委員會要求,全面檢討藥物名冊;
三)     就藥物名冊的管理和運作事宜,向藥事管理委員會提供建議;
四)     就藥物名冊的運作事宜,向藥事管理委員會建議所需的專家小組數量 ; 和
五)     評估不屬藥物建議委員會審議範圍內的新藥劑製品申請。
組成
藥物名冊委員會的主席由七個聯網的藥事委員會主席互選產生,任期兩年。選舉過程通常於雙年檢討藥物名冊前進行,而主席可在其他聯網藥事委員會主席的共識下獲得延任。藥物名冊委員會的組成有助制定合理和平衡的決定,以符合不同聯網的服務需求。如有需要,藥物名冊委員會亦可從專家小組增選額外的委員。藥物名冊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    醫管局總辦事處負責管理藥劑服務的總監;
二)    其餘六名聯網藥事委員會主席;和
三)    總藥劑師。
所有藥物名冊委員會的委員均根據其職位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