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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ug Advisory Committee

藥物建議委員會

 

藥物建議委員會專責評估申請納入藥物名冊的新藥物。

職權

藥物建議委員會的職權為:  

一)    評估新藥物應否納入藥物名冊和釐定其適應症的臨床應用;

二)    為已獲准納入藥物名冊的新藥物釐定藥物類別;和

三)    就個別入藥申請的評審結果,向所有公立醫院和診所提供相關建議。

組成

藥物建議委員會的主席由一名高級管理行政人員出任,並由醫管局總辦事處相關的服務總監委任。委員會的組成均衡涵蓋不同的臨床專科,其委員比例亦會參考醫藥科技發展的方向。藥物建議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    醫管局總辦事處負責管理藥劑服務的總監;

二)    總藥劑師;

三)    八名由藥物名冊專家小組提名的輪任委員;和

四)    增選兩名來自本地大學醫療相關學科的學者(例如:臨床藥理學家)。



醫管局總辦事處的服務總監和總藥劑師均根據其職位委任。藥物名冊專家小組提名的輪任委員會根據現有的科研和臨床實證,就用藥和治療效果作出多方評估和提供客觀分析。他們為藥物建議委員會提供獨立的專家意見,並以個人身份向該委員會負責,而無須向其所屬專科的臨床統籌委員會、疾病組別中央委員會和專家小組負責。藥物建議委員會主席和輪任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可續任兩次或以上,而增選學者則由醫管局總辦事處相關的服務總監邀請和委任,每兩年可作續任。

有見評估新藥物的重要性和複雜性,藥物建議委員會主席的繼任人選應於現任主席離任前一年確定,並以增選委員的身份參與藥物建議委員會會議,直至正式獲任為委員會主席。為確保委員會運作暢順和決策過程連貫一致,輪任委員的續任亦應於不同時段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