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资料要求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任何资料当事人或代表他的有关人士可要求查阅/改正医院管理局及其管理的医院和附属机构(医管局)持有的个人资料。查阅资料要求可以书面或查阅资料要求表格提出。
查阅资料要求表格
医管局必须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在收到查阅资料要求后的40日内,依从该项要求。如医管局不能于40日内依从该项查阅资料要求,医管局必须在40日的期限内以书面通知该查阅资料要求者有关情况及原因,并在医管局能依从该项查阅资料要求的范围内,依从该项查阅资料要求。医管局其后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依从或尽快完全依从该项查阅资料要求。因应私家医生诊症需要,病人可授权其私家医生联络医管局的负责医生以取得病人的病历资料。
你需要就查阅资料要求缴付费用,详情可参阅收费表。
查阅资料要求 – 收费表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八日开始适用)
查阅一间医院/机构持有的个人资料,可向该医院/机构的资料控制员提出。个别医院/机构可能有各自的查阅资料要求表格,请直接向有关医院/机构查询。
医院联网、医院及医疗机构
查阅医管局总办事处(总办事处)持有的个人资料,可向下列地点提出申请:
九龙亚皆老街147号B
医院管理局大楼5字楼529N室
医院管理局总办事处
保障个人资料组
查阅(a)多于一间医院/机构持有的个人资料或(b)总办事处及一间或多间医院/机构持有的个人资料,可向总办事处保障个人资料组或任何一间持有相关个人资料的医院/机构提出申请。
就总办事处/医院/机构收集及持有的个人资料,请参阅医院管理局保障个人资料政策及措施的条文。
医院管理局保障个人资料政策及措施的条文
医院管理局总办事处
保障个人资料组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