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獲基金資助的病人須為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病人並符合下列條件:

1.
臨床規定
  醫療項目:由醫管局醫生根據醫管局現行的臨床指引評定為必需之項目。

藥物項目:根據醫管局現行的臨床指引,有關病人的治療計劃必須經由一名指定的醫管局醫生簽發。

2.
身份規定
  (i) 病人必須符合憲報刊登的《醫院管理局條例》訂定的「符合資格人士」身份。(適用於關愛基金醫療援助項目首階段計劃及「資助合資格的公立醫院病人購買指定的用於介入程序及在體內設置的醫療裝置」)



  (ii) 病人必須為《入境條例》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只適用於「資助合資格病人購買價錢極度昂貴的藥物(包括用以治療不常見疾病的藥物)」)

3.
經濟狀況規定*
  病人必須通過醫務社會工作者(醫務社工)之經濟審查,而有關之經濟審查是以「家庭」為單位計算。

  *就「資助合資格病人購買價錢極度昂貴的藥物(包括用以治療不常見疾病的藥物)」項目,若病人/申請人在審視病人家庭的可動用財務資源後,理解項目經濟審查準則,並願意就是次申請繳付病人最高分擔額(即港幣100萬元),則無需向醫務社工提交所需文件作經濟審查,惟病人/申請人須作出相關聲明表明其願意就是次申請繳付病人最高分擔額。在繳付病人最高分擔額後,才會開始獲得基金批核的藥物資助。如有關的經濟審查準則有任何變更,醫管局將會審視上述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