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介程序和申請手續



(a) 轉介程序

如病人須支付在醫療過程中所需的特項物品費用,主診醫生會通知病人,並告知相關項目的預計費用。

正在接受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綜援)*的人士,以及表示有困難應付用品開支的病人,會經由醫生轉介至醫務社工評估能否獲得資助。

至於緊急個案(只限於獲基金資助的心臟科醫療項目),主診醫生可申請「有條件申請」,以便及時進行有關程序或治理。病人/申請人亦需盡快與負責之醫務社工聯絡,並跟進有關基金申請的正式程序及經濟審查,及提交申請所需文件。病人/申請人必須簽署同意及承諾書,確認明白「有條件申請」的條款與病人的責任。在一般情況下,病人/申請人必須在主診醫生轉介日期起計三十日內遞交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及全部申請所需資料/文件。如有特殊困難致未能如期遞交全部申請所需資料/文件,病人/申請人必須預先向負責之醫務社工提出,醫務社工會就個別個案的情況,酌情延長該個案的申請期限,但不可超出主診醫生轉介日期起計八個星期,否則申請將被自動取消。病人是否符合基金的申請資格及/或資助金額將取決於經濟審查結果。如申請結果最終未能合符資格、或病人未能於指定時限內與負責之醫務社工聯絡及提交申請所需文件、或其後取消基金的申請,病人須要全數支付是次手術/檢查的費用。

(b) 申請手續

病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醫院/診所之醫務社會工作單位查詢或辦理申請。辦理申請時,需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之正副本。領取綜援 *之病人亦需辦理申請手續,以申請基金代為支付該醫療項目或療程之費用,並授權社署於病人獲得該醫療項目或療程後將該筆基金已支付的款項發還醫管局(如適用)。此外,其他人士亦可代病人辦理申請,例如家長可以代其十八歲以下之子女辦理申請、獲病人正式授權人士、或根據《精神健康條例》 (法例136 章)獲委為病人監護人的人士,其他任何人(包括病人的親屬或好友)亦可以代理人身份替無能力或無辦法辦理申請的病人代辦申請。

由於處理申請需時,病人/申請人必須在主診醫生/醫護人員轉介申請後盡快聯絡所屬醫院/診所之醫務社工辦理有關申請手續。在一般情況下,病人/申請人需於療程開始日期兩星期前遞交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及全部申請所需資料/文件,以預留足夠時間處理及批核申請。若病人/申請人未能在主診醫生/醫護人員轉介日期起計三十日內遞交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及全部申請所需資料/文件,申請將被自動取消。

如病人曾遞交文件接受經濟審查,並已獲批核藥物資助﹝首次申請﹞後,需再次申請藥物資助時符合以下條件,可無需遞交文件接受經濟審查,而繼續支付已獲批的分擔額:
(i) 不論分擔額,於首次申請獲批後兩個月內再次申請;或
(ii) 每年分擔額不多於$2,000,於首次申請獲批後的十八個月內再次申請
所有申請在批核後,如病人家庭的財政或家庭狀況有變,覆核機制或其他原因需要進行重新評估# ,此簡化申請安排可能即時終止而不作另行通知。

*於2017年3月起,綜援受助人申請撒瑪利亞基金資助的手續、受助資格及有關注意事項亦適用於長者院舍照顧服務券計劃級別0院舍券持有人。

#有關獲基金資助治療期間需重新評估的條件與條款,請參考經濟審查頁面上之「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