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审查机制优化措施 在公营医疗收费改革下,撒玛利亚基金的申请资格于2026 年1月1日起放宽。
有关医疗费用援助优化措施,请查阅以下连结。 [详情] [单张] |
| 病人类别 | 「家庭」的定义 |
| 受供养的病人 | 病人、其同住的父母i/法定监护人,以及属受供养人ii的兄弟姊妹 |
| 非受供养的病人 | 如已婚iii — 病人、其同住的配偶,以及属受供养人ii的子女i (但不包括其同住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兄弟姊妹) 如未婚 — 病人会被视为一人家庭 (不论病人是否与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兄弟姊妹同住) |
| 家庭人数
|
入息限额(港元) |
|---|---|
| 1 | $16,500 |
| 2 | $24,000 |
| 3 | $40,400 |
| 4 | $54,400 |
| 5或以上 | $52,300 |
^数字参照家庭住户每月入息中位数每季调整一次 参照来源: 医管局互联网撒玛利亚基金网页 http://www.ha.org.hk
当符合入息限额后,若其家庭资产相等或少于所需一次性项目预计费用/按金(如适用)的两倍,病人一般可获得基金全数资助。 如家庭资产高于所需项目预计费用/按金(如适用)的两倍但不超过三倍时,病人需按累进计算表分担部分所需项目的费用(见表二)。 当病人的每月家庭总收入高出入息限额,或病人家庭的资产高于所需项目预计费用/按金(如适用)的三倍,一般不会获得基金资助。 然而,除上述准则外,如果病人有特殊的社会及经济因素/情况,基金亦会酌情予以考虑。
| 家庭资产相对所需一次性项目费用的倍数 |
病人分担所需一次性项目费用的比率 |
|---|---|
| 高于2倍但不超过2.25倍 | 55% |
| 介乎2.25倍至2.5倍以下 | 65% |
| 介乎2.5倍至2.75倍以下 | 75% |
| 介乎2.75倍至3倍以下 | 85% |
| 等于3倍 | 90% |
* 于2017年3月起,综援受助人申请撒玛利亚基金资助的手续、受助资格及有关注意事项亦适用于长者院舍照顾服务券计划级别0院舍券持有人。 保险计划 / 年金计划 ü 在经济审查中需计算为资产的项目 人寿保险 / 年金计划 ü现金价值(不论会否因动用而导致保单取消) ü红利(不论会否因动用而导致保单取消) ü其他可自由动用而不会导致保单取消的价值 投资连系保险 ü保单价值 (不论会否因动用而导致保单取消) ü其他可自由动用而不会导致保单取消的价值 实际计算需视乎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
i在法律上获承认的领养父母子女关系,或非婚生子女而能出示证明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成员也涵盖在内。
ii即为未婚,以及(i)未满18岁;或(ii)18至25岁正接受全日制教育的人士。
iii包括分居、离婚、正进行离婚法律程序或丧偶的病人。
iv例如有核心家庭成员因升学/工作假期而身处海外要暂时离家而与病人不同住, 医务社工可考虑不将此成员纳入经济评估。
v如病人及其核心家庭成员于申请基金前/于获批有效期内失业连续三个月或以上并附有文件证明,收入将被计算为零。
vi包括香港年金计划及私营年金计划。在年金计划下一笔过或分期支付的「投保保费金额」不计算为资产。
vii
| 病人类别 | 「家庭」的定义 |
| 受供养的病人 | 病人、其同住的父母1/法定监护人,以及属受供养人2的兄弟姊妹 |
| 非受供养的病人 | 如已婚3 — 病人、其同住的配偶,以及属受供养人2的子女1 (但不包括其同住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兄弟姊妹) 如未婚 — 病人会被视为一人家庭 (不论病人是否与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兄弟姊妹同住) |
| 家庭成员人数(包括病人在内) | 个人豁免总额 ^ (港元) |
|---|---|
| 1人 | $7,740 |
| 2 人 | $12,680 |
| 3 人 | $18,620 |
| 4 人 | $23,860 |
| 5 人 | $32,680 |
| 6 人 | $35,980 |
| 7 人或以上 | $39,350 |
^ 按甲类消费物价指数每年调整一次,另按政府统计处的最新住户开支统计调查结果每五年再调整一次。
可动用资产包括申请人于递交申请表时以及最少过去六个月内,病人及其同住核心家庭成员所持有的资产(包括曾经或现时拥有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总额、以及透过以往不同途径的储蓄所累积之存款、股票投资、保险10/年金计划10、贵重财物、土地物业(例如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拥有的土地、车位及住宅单位)、一笔过的赔偿金及其他可兑现的资产。至于病人及其同住核心家庭成员于递交申请表时共同自住的第一间自置或租置物业和所持有的生财工具则不会计算在内。
在计算病人家庭经济状况时,医务社工可视乎个别申请的情况,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其他相关证明,及/或多于六个月的经济状况资料,并查询个别提款/存款的用途和收支纪录等的详情,及/或在有需要时,联络病人、病人的家人或有关人士澄清、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明文件/解释和核实资料,从而计算及评估病人家庭的经济状况。
可扣减豁免额(表四)是为提供病人在计算其家庭可动用资产总值时可从中扣减的一笔款项。豁免额多少视乎病人及其同住核心家庭成员人数而定,但不可超过病人家庭可动用资产的总值。豁免额是参照现行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登记公屋轮候册所设定的资产限额而厘定,并会参照申请公屋的资产限额而定期检讨。按照现时既定机制,申请公屋的资产限额每年均会进行检讨。
| 家庭成员人数(包括病人在内) | 从可动用资产扣减的豁免额^ (港元) |
|---|---|
| 1人 | $295,000 |
| 2 人 | $400,000 |
| 3 人 | $521,000 |
| 4 人 | $608,000 |
| 5 人 | $675,000 |
| 6 人 | $731,000 |
| 7 人 | $781,000 |
| 8 人 | $816,000 |
| 9 人 | $904,000 |
| 10 人或以上 | $974,000 |
^款额每年调整一次
如病人在递交申请时,及在获基金资助自费药物 / 非一次性非药物项目治疗期间均为综援受助人*,基金会作出全数资助。若病人在获批基金后才成功申请综援*,病人/申请人应立刻通知医务社工重新进行经济审查,从而按比例调整病人分担额。病人仍需缴清经调整后余下的病人分担额,而多付的分担额则会获得退款(如适用)。
* 于2017年3月起,综援受助人申请撒玛利亚基金资助的手续、受助资格及有关注意事项亦适用于长者院舍照顾服务券计划级别0院舍券持有人。 保险计划 / 年金计划 ü 在经济审查中需计算为资产的项目 人寿保险 / 年金计划 ü红利(不论会否因动用而导致保单取消) ü其他可自由动用而不会导致保单取消的价值 投资连系保险 ü保单价值 (不论会否因动用而导致保单取消) ü其他可自由动用而不会导致保单取消的价值 实际计算需视乎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
1在法律上获承认的领养父母子女关系,或非婚生子女而能出示证明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成员也涵盖在内。
2即为未婚,以及(i)未满18岁;或(ii)18至25岁正接受全日制教育的人士。
3包括分居、离婚、正进行离婚法律程序或丧偶的病人。
4例如有核心家庭成员因升学/工作假期而身处海外要暂时离家而与病人不同住,医务社工可考虑不将此成员纳入经济评估。
5不适用于家庭每年的可动用收入为负数(即认可扣减项目大于家庭每年的总收入)的申请。
6如病人于申请基金前 / 于获批有效期内失业连续三个月或以上并附有文件证明,收入将被计算为零。而其核心家庭成员于申请基金前/ 于获批有效期内失业连续三个月或以上并附有文件证明,同时会于未来一年因健康或社会因素如患上长期病或为已退休人士而预计持续失业,其收入将被计算为零。
7包括香港年金计划及私营年金计划。在年金计划下一笔过或分期支付的「投保保费金额」不计算为资产。
8大专课程(香港)学费须先减去「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专上学生资助计划」下的学费助学金(如适用)后才被纳入扣减。
9根据法庭命令支付分居配偶或前度配偶或子女的赡养费并已实际支付的款额,以较低者为准。
10
病人需分担的药费 / 项目费用
病人需分担的药费 / 项目费用是取决于其家庭的可动用财务资源,及该申请的预计药物 / 项目开支。在计算出每年可动用之财务资源后,病人可按累进计算表(表五)中的分担比率计算出最高分担额。除特定极度昂贵药物之资助申请,如该申请的预计药物 / 项目开支低于病人的最高分担额时,病人须全数承担药物 / 项目费用;如该申请的预计药物 / 项目开支高于病人的最高分担额,差额则由基金补贴。
病人应先缴付其分担额,才开始获得基金批核的药物 / 项目资助。就药物资助申请, 如病人有特殊困难,可向医务社工提出申请以分期缴付其分担额,基金将按个别情况作出考虑11。
11分期安排并不适用于特定极度昂贵药物,愿意就是次申请缴付病人最高分担额(即港币100万元)而无需向医务社工提交所需文件作经济审查的病人/申请人。
| (A) 每年可动用之财务资源 (港元) |
(B) 分担比率 (%) |
(C) 病人最高分担额* (港元) (C) = (A) x (B) |
(D) 扣除分担药费后,每年可动用之财务资源 (港元) (D) = (A) - (C) |
|---|---|---|---|
| $0 - 56,202.50 | - | $0 | $0 - 56,202.50 |
| $56,202.51 - 112,405.00 | - | $1,000 | $55,202.51 - 111,405.00 |
| $112,405.01 - 168,607.50 | - | $2,000 | $110,405.01 - 166,607.50 |
| $168,607.51 - 224,810.00 | 5 | $8,430 - 11,241 | $160,177.51 - 213,569.00 |
| $224,810.01 - 281,012.50 | 10 | $22,481 - 28,101 | $202,329.01 - 252,911.50 |
| $281,012.51 - 337,215.00 | 15 | $42,152 - 50,582 | $238,860.51 - 286,633.00 |
| ≥ $337,215.01 | 20 ~ | 如此类推 | |
*只适用于药物疗程为期一年或以下及非一次性非药物项目的申请。如病人申请的药物疗程长于一年(例如13个月),病人需分担的药费将按比例计算,以能够支援整个药物疗程。
病人/申请人可浏览医管局网页内短片(广东话版),简单了解申请事项(短片一:「医疗费用援助知多啲」)及复核程序(短片二:「复核程序要留意」)。病人/申请人必须正式提交申请,并符合上述申请资格,包括通过医务社工之经济审查,方可获基金资助。医院管理局流动应用程式「HA Go」备有「医疗援助一站通」功能,(HA Go -「医疗费用援助」流动应用程式简介),病人/申请人可事先自行评估其家庭财务状况是否符合申请基金的资格、浏览相关的信息及接收有关申请的最新情况,亦可按医务社会工作单位的指示上载经济审查所需的文件。此外,病人/申请人亦可利用「医疗援助一站通」或医管局网页设有的经济审查计算程式在病人家庭的财政状况/病人领取综援的资格有变时,检视自己是否仍符合获得基金资助的资格。医管局鼓励病人成为「HA Go」正式会员,以使用包括医疗援助一站通的所有功能。
@当中包括医务社工当初根据病人/申请人在声明书上或其他的资料部份而酌情予以考虑的特殊的社会、家庭或经济因素/情况,亦可能因病人家庭/申请人提供不完整、不准确、不适时或错误的资料而被撤回。
**一般而言,重新进行的经济审查将根据获批财政资助的申请当时所采用的资格准则来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