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减免 (适用于符合资格人士)
申请简介
在2026年1月公营医疗收费改革后,医院管理局(下称「医管局」)继续贯彻政府的基本理念,即是不会有市民因经济原因而得不到适当的医疗照顾。因此,医管局设有医疗费用减免机制,为有需要的病人提供援助。
对象
社会福利署(下称「社署」)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受助人,长者院舍照顾服务券计划级别0院舍券持有人1和75岁或以上长者生活津贴(包括广东计划及福建计划下)受惠人2只须于每次登记求诊时通知医院/诊所职员乃「符合医疗费用豁免资格人士」,并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职员透过联机查询系统确认资格后,即可获豁免公营医疗服务的收费。
此外,为保障没有领取上述社会福利的三类人士,包括:低收入人士、长期病患者及贫困年长病人,医疗费用减免机制可避免他们承受沉重的经济负担。政府是基于以下的原则加强当时的减免机制:(一)公帑应集中资助弱势社群,以及那些对病人构成沉重经济负担的服务;(二)在评定病人是否符合资格获减免公共医疗费用时,设定一套客观而具透明度的准则;同时须考虑经济和非经济的因素;(三)经加强后的机制应利便市民使用,而同时维持所需的行政和营运费用在现时的低水平。
病人如因经济困难未能负担医疗服务收费,可向各公立医院和诊所的医务社会服务部、社署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或其他指定服务单位申请减免缴费。医务社会工作者及社署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或其他指定服务单位社工(下称「医务社工/社工」)或行政主任会处理有关申请,并会以家庭为基础作出资格评估,考虑因素包括申请人患病所引致的经济、社会和医疗情况。
1于2017年3月起,长者院舍照顾服务券(院舍券)计划级别0院舍券持有人可获豁免公营医疗服务的收费。
2于2017年7月15日起,医疗费用减免安排扩展至符合可获豁免公营医疗服务收费资格的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有关豁免安排于2018年6月1日起,同样适用于75岁或以上的「高额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由2022年9月1日起,在「普通长者生活津贴」及「高额长者生活津贴」合并后,有关豁免安排同样适用于75岁或以上的「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包括广东计划及福建计划)。
经济准则
医务社工/社工/行政主任会以家庭为基础作出资格评估。在定义「家庭」时,第一步会先厘定病人是否为受供养人,即为未婚,以及(i)未满18岁;或(ii)18至25岁正接受全日制教育的人士。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病人会划分为非受供养人,然后相关「家庭」的定义表列如下:
| 病人类别 |
「家庭」及同住核心家庭成员的定义 |
| 受供养的病人 |
病人、其同住的父母3/法定监护人,以及属受供养人4的兄弟姊妹 |
| 非受供养的病人 |
如已婚5—病人、其同住的配偶,以及属受供养人4的子女3(但不包括其同住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兄弟姊妹) 如未婚—病人会被视为一人家庭(不论病人是否与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兄弟姊妹同住)
|
若有其他同住的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是由病人家庭所供养(例如:该家庭成员是受供养的长者、或是因没有收入/低收入而经济上未能独自生活的成人、或是因本身的精神或身体状况而不能自我照顾的人士等),病人/申请人可将这些同住及属受供养的家庭成员纳入经济评估内,一并提交他们的入息、资产和支出的资料以作评估。
如个别个案有特殊的家庭因素或情况而须予例外考虑,医务社工/社工可按其专业判断,酌情调整该个案的家庭人数
6。
3在法律上获承认的领养父母子女关系,或非婚生子女而能出示证明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成员也涵盖在内。
4即为未婚,以及(i)未满18岁;或(ii)18至25岁正接受全日制教育的人士。
5包括分居、离婚、正进行离婚法律程序或丧偶的病人。
6例如有核心家庭成员因升学/工作假期而身处海外要暂时离家而与病人不同住,医务社工可考虑不将此成员纳入经济评估。
病人只要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经济准则,便可根据加强后的机制申请医疗费用减免(如未符合经济因素,也可以提供其他非经济因素供医务社工/社工考虑):
| (一) |
一人家庭的每月家庭入息不超过适用于其家庭人数的「家庭住户每月入息中位数」(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的150%;二人或以上家庭的每月家庭入息不超过适用于其家庭人数的「家庭住户每月入息中位数」,以及 |
| (二) |
病人的家庭资产值低于适用于其家庭人数的合资格登记公屋轮候册所设定的资产限额。至于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自住的第一间自置或租置物业则不计算入这项资产值内。此外,由于大部分长者已不再赚取任何收入,而且需倚赖个人积蓄生活,有长者成员的家庭资产限额将较没有长者成员的家庭为高。
|
按家庭人数厘定的家庭住户每月入息中位数(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港元)
二零二五年第四季
家庭人数
|
家庭住户每月 入息中位数的150% |
家庭住户每月 入息中位数的100% |
家庭住户每月 入息中位数的75% |
| 1 |
$15,150 |
- |
$7,575 |
| 2 |
- |
$23,400 |
$17,550 |
| 3 |
- |
$40,000 |
$30,000 |
| 4 |
- |
$52,600 |
$39,450 |
| 5或以上 |
- |
$55,000 |
$41,250 |
资料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 (以上数字于2026年2月更新,并每季调整一次) |
获减免医疗费用家庭的资产上限(港元)
家庭人数
|
资产上限(没有长者成员)
|
资产上限 (有1位长者成员) |
资产上限 (有2位长者成员) |
| 1 |
$295,000 |
$463,000 |
- |
| 2 |
$400,000 |
$568,000 |
$736,000 |
| 3 |
$521,000 |
$689,000 |
$857,000 |
| 4 |
$608,000 |
$776,000 |
$944,000 |
| 5 |
$675,000 |
$843,000 |
$1,011,000 |
|
注:病人家庭如有长者(即年龄不少于65岁),资产限额可因应每名长者而获提升168,000元。
|
资料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 (以上数字于 2026年4月更新,并每年调整一次)
|
如病人的家庭入息低於适用于其家庭人数的家庭住户每月入息中位数的75%,并符合资产限额资格,则可获考虑全数减免医疗服务收费。

医管局互联网医疗费用减免网页备有
经济审查计算程式 供病人/申请人初步评估其家庭财务状况是否符合申请医疗费用减免的资格,惟所得之结果仅供参考,病人/申请人必须正式提交申请,并符合上述申请资格,包括通过医务社工/社工/行政主任之经济审查,方可获得减免资助。此外,病人/申请人亦可利用该经济审查计算程式,在病人家庭的财政状况/病人领取综援的资格有变时,检视自己是否仍符合获得医疗费用减免的资格。
非经济因素
除根据病人每月家庭收入和资产值评估经济情况外,医务社工/社工会同时考虑下列各项非经济因素:
| (一) |
病人的临床情况(根据病人使用各项公营医护服务的频密程度和病情严重性来界定); |
| (二) |
病人是否残疾人士、须供养子女的单亲家长,或其他弱势社群人士; |
| (三) |
减免收费能否促使和帮助病人解决家庭问题; |
| (四) |
病人是否需付任何特别开支,令其难以支付公共医疗费用;或 |
| (五) |
其他合理的社会因素。 |
医务社工/社工考虑上述非经济因素时会确保经常使用公共医疗服务的长者或长期病患者,如有需要也可得到医疗费用减免。各类非经济因素不能尽列,如有需要,医务社工/社工将按个别情况酌情处理未符合经济因素但有特殊困难的病人。减免医疗服务收费的准则及指引将会定期检讨,以确保有需要的病人得到适当的医疗照顾。
减免有效期
医务社工/社工/行政主任经评估后批准的收费减免会分为只限生效一次,或在某段期间内有效。医务社工/社工/行政主任可视乎病人的实际需要和情况,酌情决定这段有效期的长度,而最长有效期为十八个月。为方便需经常到专科门诊覆诊的长期病患者,医务社工/社工/行政主任也会因应个别病人的情况,预先审批专科门诊费用减免。此外,为了更方便已获医疗费用减免的病人,医务社工/社工/行政主任所签发的减免证明书不单适用于病人入住、求诊或获发减免证明书的公立医院/诊所,同时亦适用于属医管局及卫生署提供同一服务的公营医疗机构,包括住院服务、门诊服务及社康服务等。
如病人曾递交文件接受经济审查,并已获批医疗费用减免(首次申请)后,于首次申请获批后的十八个月内再次申请,如经济情况没大转变致影响其医疗费用减免资格,病人可毋需递交文件接受经济审查,继续获批医疗费用减免最长至首次申请获批后的十八个月。然而在申请批核后,如病人家庭的财政或家庭状况有变、覆核机制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重新评估,此简化申请安排可能即时终止而不作另行通知。
申请减免医疗费用的方法
病人若因经济困难,未能缴付医疗款项而需要申请医疗费用减免,可于办公时间内,带同下列文件正本及副本,前往公立医院/诊所的医务社会服务部、所住地区的社署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或其他指定服务单位,并递交已填妥的
申请表格以便进行有关的评估。其他人士亦可代病人提交申请,包括家长/监护人代十八岁以下之病人办理申请,获病人正式授权人士(需递交已填妥的
申请医疗费用减免授权书 ),或根据《精神健康条例》获委任为病人监护人的人士,或任何以代理人身分替无能力或自己无法办理申请的病人代办申请的人士。
(一) 病人/申请人/同住而被纳入经济评估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二) 病人及同住而被纳入经济评估的家庭成员的同住证明
(三) 病人及同住而被纳入经济评估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 受雇人士: 最少过去六个月的银行户口簿、月结单、薪俸结算书或雇主发出的入息证明、强积金供款纪录、报税表或评税通知书或其他收入的证明文件(例如花红、津贴、佣金、兼职收入、一次过的酬金、
每月退休金)
- 自雇/业务经营者:营业损益表、报税表、收入声明或其他有关收入的证明文件
- 无业人士:无业证明文件(例如解雇信、雇主向即将停止雇用员工发出的通知信、医疗证明、修读全日制课程证明、正在求职证明等)
- 其他收入:补助款(例如非同住亲友给予的家用生活费/代家庭成员缴交的费用)、赡养费、租金收入(例如物业土地、车位、车辆、船只)、安老按揭计划/年金计划/保险计划下定期发放的年金/保险收入等
(四) 病人及同住而被纳入经济评估的家庭成员持有或拥有的资产证明,包括所有属于他们名下,不论个人名义或联名及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的资产
- 最少过去六个月的所有常用、不常用或已结束的个人及联名银行户口7,包括储蓄、定期存款、零存整付、外币存款、投资、股票及证劵户口、支票户口、综合户口、香港赛马会投注户口等的银行户口簿/月结单/纪录等
- 自雇/业务经营者的商业登记证/资产负债表/公司帐户结单等证明文件
- 年金计划/含有投资或储蓄成份保险,例如投资连系的保险计划,人寿保险及年金计划的证明文件,例如年结/月结通知书
- 拥有的股份、股票、认股证、基金、债劵及其他投资项目的文件证明
- 物业(包括安老按揭计划下已抵押的物业)/土地/车位拥有权证明,例如差饷单、缴纳地税通知书、按揭还款表等
- 电子钱包(例如PayMe/支付宝/微信支付)户口号码、其过去六个月的交易及结余纪录截图
- 代他人管理的资产/托付他人管理的资产/其他资产(例如未过户支票)
(五) 病人及同住而被纳入经济评估的家庭成员的主要支出证明
有家庭成员为有效医疗费用减免的病人
如病人有同住而被纳入经济评估的家庭成员持有有效的医疗费用减免证明书,申请人无需再进行全面经济评估,医管局会参考其家庭成员申请医疗费用减免时所提交的财务资料,并按实际情况只要求病人提供必要或有所欠缺的资料,而无须逐一从头评估而获得与该家庭成员同等的减免至该医疗费用减免获批的有效日期。然而在申请批核后,如病人家庭的财政或家庭状况有变、覆核机制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重新评估,此简化申请安排可能即时终止而不作另行通知。
74岁或以下的长者生活津贴受助人
74岁或以下的长者生活津贴受助人可提交领取长者生活津贴的证明,以豁免提交以下文件作经济审查之用:
| 豁免提交的文件 |
包括1位长者生活津贴受助人 |
包括2位长者生活津贴受助人 |
| 1人家庭 |
豁免提交资产文件 |
不适用 |
| 2人家庭 |
豁免提交收入文件 |
豁免提交收入及资产文件 |
注意:
- 医务社工/社工/行政主任会以病人及同住而被納入經濟評估的家庭成员最少过去六个月的经济状况资料,作为医疗费用减免资格的评估。医务社工/社工/行政主任可视乎个别申请的情况而要求提供其他文件,及/或多于六个月的经济状况资料,并查询个别提款/存款的用途和收支纪录等的详情,及/或在有需要时,联络病人、病人的家人或有关人士澄清、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明文件/解释和核实资料,从而计算及评估病人家庭的经济状况。
- 如在办理申请时,病人/申请人提供不适时的证明资料,或已递交的资料需要更新,医务社工/社工/行政主任可要求病人/申请人重新提交所有适时的资料。
- 在递交申请或提供声明书后,及在医疗费用减免证明书有效期间,如病人家庭的财政或家庭状况有变,导致影响其获得医疗费用减免的资格,则病人/申请人须立刻通知医管局,并提供所有相关资料予医务社工/社工/行政主任重新进行经济审查 ,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 (i) | |
就业情况的转变(包括从事受雇或自雇工作、转职/離职等) |
| | (ii) | |
入息的转变(实际每月收入/花红/双糧/退休金或以上项目款项的增减等) |
|
| | (iii) | |
经济來源的转变(例如:赡养费/亲友的金钱援助/按月/定期收到的赔偿金或以上项目款项的增减等) |
| | (iv) | |
家庭狀况的转变(例如:同住家庭成员人數增减、婚姻狀况改变等) |
| | (v) | |
资产的转变(例如:收到保险赔偿金、银行户口或其他投资项目款项的增减等) |
- 申请人亦可透过使用经济审查计算程式,初步检视出现以上各类变化后的医疗费用减免资格。
- 假如获病人授权代办医疗费用减免申请的申请人,未能于申请时出示病人/同住而被纳入经济评估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医务社工/社工/行政主任可考虑接受身份证明文件副本作申请之用,惟个别于申请医疗费用减免过程中必须以病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与其他部门作核实身份的情况除外。
- 由于处理申请需时,病人/申请人必须尽快向医务社工/社工/行政主任递交已填妥的申请表格及全部申请所需资料/文件。若病人/申请人未能按医务社工/社工/行政主任要求在30日内递交已填妥的申请表格及全部申请所需资料/文件,申请将被取消而不作另行通知。
- 医疗费用减免机制是为有需要的病人提供安全网。病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提供完整、准确、适时及真确的资料予医管局/社署作评估。医管局设有覆核机制,会定期就已批核之医疗费用减免申请个案作覆核,以确立有关申请所提供的资料之准确性。
- 在申请表或声明书上提供不完整、不准确、不适时或错误的资料(包括证明文件资料),可导致申请被拒,或已获批之医疗费用减免被部分或全部撤回8,及/或被刑事起诉。在此等情况下,任何于撤回前已减免的医疗费用,医管局当视为欠款并会作出追讨。
- 根据宪报(第6792号公告),就未清缴的公营医院服务收费向病人征收及病人须缴付以下行政费用︰(i) 由账单发出日期起计60天后,征收欠款额的5%,每张账单上限为1,000元﹔及(ii) 由账单发出日期起计90天后,征收欠款额的10%,每张账单上限为10,000元。此外,鉴于办理医疗费用减免申请需时,欲申请医疗费用减免的病人/申请人应尽早向医务社工/社工提出。除非有特殊情况或合理解释,医务社工/社工/行政主任一般不会处理由账单发出日期起计逾期三个月或以上的医疗费用减免申请。
- 如病人/申请人不同意申请的结果,必须在接获医管局/社署通知申请的结果起计四星期内提出上诉。详情可向处理其申请的办事处或有关医院的病人联络主任查询。
- 如病人/申请人不同意覆核的结果,必须在接获医管局覆核结果或覆核结果通知书发出日 (如适用)起计四星期内提出上诉。详情可向处理其覆核的医院的病人联络主任查询。
7一般而言,联名户口的结余将按存户人数平均计算,除非出示文件证明金额分配情况。
8当中包括医务社工/社工当初根据病人家庭/申请人在声明书上或其他的资料部份而酌情予以考虑的特殊的社会、家庭或经济因素/情况,亦可能因病人家庭/申请人提供不完整、不准确、不适时或错误的资料而被撤回。
查询
已批核个案之覆核机制
申请医疗费用减免时,申请人必须向医务社工/社工/行政主任提供完整、准确、真确及适时的资料,以供评估和核对。为了确保医疗费用援助制度健全及防止被滥用,医管局于2007年3月成立覆核组(减免申请) (2008年改称医疗费用减免组),负责:
- 预防和侦查医疗费用减免,撒玛利亚基金及关爱基金医疗援助项目的诈骗和滥用
- 对干犯与诈骗有关罪行的嫌疑人士采取恰当行动
为达致上述目标,医管局于总办事处及各医院联网设立的覆核机制会:
- 就怀疑诈骗医疗费用减免,撒玛利亚基金或关爱基金医疗援助项目的个案进行深入调查
- 定期随机抽查已批核的个案
- 对有高风险出现诈骗及滥用的个案加以覆核
- 与医管局内部、政府部门、银行、雇主及其他人士作资料核对
申请减费重诚信

医疗费用减免、撒玛利亚基金及关爱基金医疗援助项目乃为贫困病人而设。医院管理局设立的覆核组会定期覆查已批核的个案。申请人必须提供完整、准确、真确及适时的资料,并在取得经济援助的有效期间,向医院管理局/社署呈报申请表内的任何资料更改。
切勿以身试法
骗取医疗费用减免乃属刑事罪行,除可导致病人丧失资格外,病人/申请人/病人家庭成员可因触犯
盗窃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10章)而被起诉。任何触犯盗窃罪的人士,一经定罪,可被判
入狱十年。
简介单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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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片
「医疗费用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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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片一: 医疗费用援助知多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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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片二: 医疗费用援助 – 覆核程序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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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像长度 : 04:04min |
录像长度 : 04:15min |
HA Go – 「医疗费用援助」流动应用程式简介 (HA Go > 首页 > HA Go 单元 > 缴费相关 >
缴费服务)
医院管理局
二零二六年四月
(内文中「获减免医疗费用家庭的资产上限」 于2026年4月更新)
*受资助非政府机构营办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
不提供医疗费用减免申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