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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ug Advisory Committee

药物建议委员会

 

药物建议委员会专责评估申请纳入药物名册的新药物。

职权

药物建议委员会的职权为:  

一)    评估新药物应否纳入药物名册和厘定其适应症的临床应用;

二)    为已获准纳入药物名册的新药物厘定药物类别;和

三)    就个别入药申请的评审结果,向所有公立医院和诊所提供相关建议。

組成

药物建议委员会的主席由一名高级管理行政人员出任,并由医管局总办事处相关的服务总监委任。委员会的组成均衡涵盖不同的临床专科,其委员比例亦会参考医药科技发展的方向。药物建议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一)    医管局总办事处负责管理药剂服务的总监;

二)    总药剂师;

三)    八名由药物名册专家小组提名的轮任委员;和

四)    增选两名来自本地大学医疗相关学科的学者(例如:临床药理学家)。



医管局总办事处的服务总监和总药剂师均根据其职位委任。药物名册专家小组提名的轮任委员会根据现有的科研和临床实证,就用药和治疗效果作出多方评估和提供客观分析。他们为药物建议委员会提供独立的专家意见,并以个人身份向该委员会负责,而无须向其所属专科的临床统筹委员会、疾病组别中央委员会和专家小组负责。药物建议委员会主席和轮任委员的任期均为两年,可续任两次或以上,而增选学者则由医管局总办事处相关的服务总监邀请和委任,每两年可作续任。

有见评估新药物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药物建议委员会主席的继任人选应于现任主席离任前一年确定,并以增选委员的身份参与药物建议委员会会议,直至正式获任为委员会主席。为确保委员会运作畅顺和决策过程连贯一致,轮任委员的续任亦应于不同时段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