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免病人遲繳或拖欠公營醫院服務收費,延遲支付醫院服務收費須繳付行政費。

任何人士如拖欠醫院服務收費,包括藥費、自費藥物費用、自費藥物行政費及病人自資購買的醫療項目,均須繳付行政費。

第一期行政費
由賬單發出日期起計60天後,徵收欠款額的5%,每張賬單上限為1,000元。

第二期行政費
由賬單發出日期起計90天後,徵收欠款額的10%,每張賬單上限為10,000元(不包括未付的第一期行政費)

第一期及第二期行政費總上限為欠款的15%,最高金額為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