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瑪利亞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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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港 現 時 的 醫 療
政 策 , 是 沒 有 人 會 因 為 經 濟 問 題 , 而 得 不 到 適 當 的 醫 療 服 務 , 如 果 病 人 是 沒 有 辦 法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 他 們 可 以 申 請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援 助 。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於
一 九 五 ○ 年 經 立 法 局 決 議 以 信 託
形 式 設 立 , 基 金 是 由 捐 款 籌 集 而 成 。 由 一 九 九 一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開 始 ,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負 責 管 理 。 設 立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的 目 的 , 是 向 有 需 要 的 病 人 提 供 資 助 , 以 應 付 不 包 括
在 公 立 醫 院 或 診 療 所 的 住 院 費 或 門 診 收 費 之 內 的 醫 療 費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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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 人 自 行 購 買 醫 療 物 品 由 來 已 久 , 在 醫 院 管 理 局 未 成
立 之 前 已 經 存 在 。 醫 院 管 理 局 接 管 公 立 醫
院 後 , 己 經 進 行 檢 討 公 立 醫 院 的 收 費 制 度 。 現 時 , 病 人 在 公 立
醫 院 普 通 病 房 內 接 受 治 療 , 只 須 支 付 每 日 住 院 費 用 港 幣 六 十 八
元 。 住 院 費 用 包 括 病 人 所 須 接 受 之 臨 床 、 生 化 及 病 理 學 檢 驗 、
疫 苗 注 射 或 一 般 護 理 之 費 用 , 以
及 醫 院 和 診 所 按 規 定 份量 發 給 之 藥
物 。 近 年 來 , 醫 療 科 學 的 演 進 為 醫 療 人 員 帶 來 許 多 嶄 新 的 設 備 、 藥 物 和 醫 護 程 序 。 部 份 新
設 備 非 常 昂 貴 和 專 門 , 而 政 府 未 必 能 夠 撥 款 資 助 所 有 這 類 的 醫
療 成 本 。 因 此 , 醫 院 管 理 局 須 採
取 靈 活 的 處 理 方 法 , 運 用 有 限 量 的 資 源 , 為 市 民 提 供 最 佳 的 醫 護 服 務 。
主 診 醫 生 會 依 據 政 府 及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政 策 ,
決 定 病 人 須 否 支 付 醫 治 護 理 過 程 中 , 所 需 特 項 物 品 的 費 用 。 如 病 人 須 支 付 特 項 物 品 費 用 , 主 診 醫 生 會 通 知 病 人 ,
並 告 知 有 關 開 支 。 正 在 接 受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的 人 士 , 以 及 表 示 有 困 難 應 付 用 品 開 支 的 病 人 , 會 轉 介
由 醫 務 社 會 工 作 員 ( 醫 務 社 工 ) 評 估 能 否 獲 得 資 助 。 至 於 緊 急 個 案 , 主 診 醫 生 / 主 管 醫 務 社 工 或 藥 房 主 管 會 聯 絡 醫 管 局 總 辦 事 處 批 核 , 以 便 及 時 進 行 有 關 程 序 或 治 理 。
醫 院 管 理 局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開 始 , 簡 化 向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申 請 援 助 的 程 序 和 放
寬 申 請 資 格 , 以 協 助 更 多 經 濟 有 困 難 的 病 人 。 現 時 向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申 請 援 助 的 準 則 是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聯 同 衛 生 福 利 科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一 起 訂 定 的 。 在 評 估 病 人 的
財 政 狀 況 時 , 會 參 考 統 計 處 定 期 進 行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得 出 的
每 月 家 庭 住 戶 入 息 中 位 數 。 家 庭 入 息 低 於 這 個 中 位 數 的 病 人 ,
通 常 都 會 獲 得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的 資 助 。
至 於 家 庭 流 動 儲
蓄 少 於 有 關 費 用 三 倍 , 多 於 兩 倍
, 醫 務 社 工 會 與 病 人 共 同 訂 定 他
可 以 負 擔 費 用 的 比 例 , 而 建 議 由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作 出 部 份 或 全 部
資 助 。 根 據 政 府 的 政 策
, 接 受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的 人 士 , 在 公 立 醫 院 及 診 所 可 獲 得 免
費 醫 療 服 務 , 毋 須 經 過 進 一 步 入
息 審 查 , 費 用 會 由 政 府 透 過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承 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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